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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容错纠错管理办法(参考版)

2025-4-8 19:59

  第十条   集团纪委负责实施容错工作。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干部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公司或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实施部门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问责实施部门开展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难以定论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重大、复杂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反馈处理。认定意见经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公司或个人下发书面认定书,作出问责或从轻、减轻、免责的处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解释说明。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放下思想包袱,帮助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一)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免予扣分;
  (二)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部门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可以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一)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决策实施过程中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部门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问责实施部门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检讨。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诚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指导所属企业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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