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自身及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具备开展约定的中介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及许可条件。 (二)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中介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乙方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核实义务,向甲方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及情况。 (五)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应当为甲方提供订立合同相关咨询和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费用。 (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八)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因此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约定的保密信息的,对方因此受损失的,泄露方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因此受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3.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其他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一)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作为本合同履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本合同争议时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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